目录
1总则
1.0.1 为使商店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的建筑设计。
1.0.3 商店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零售业态的需求,在商品展示的同时,为顾客提供安全和良好的购物环境,为销售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工作条件。
1.0.4 商店建筑的规模应按单项建筑内的商店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1.0.5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商店建筑 the store building
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
2.0.2 零售业 retail business
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为主的行业。
2.0.3 零售业态 retail forms
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
2.0.4 购物中心 shopping center,shopping mall
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
2.0.5 百货商场 department store
在一个建筑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商店。
2.0.6 超级市场 supermarket
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为主,向顾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主要目的零售商店。
2.0.7 菜市场 food market,vegetable market
销售蔬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所或建筑。
2.0.8 专业店 specialty store
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提供适当售后服务的零售商店。
2.0.9 步行商业街 commercial pedestrian street
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休闲等活动而设置的步行街道。
2.0.10 无性别公共卫生间 nonsexual public toilets
为解决特殊人员如厕不便而设置的公共卫生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商店建筑宜根据城市整体商业布局及不同零售业态选择基地位置,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3.1.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3.1.3 对于易产生污染的商店建筑,其基地选址应有利于污染的处理或排放。
3.1.4 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商品的商店建筑不应位于人员密集场所附近,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1.5 商店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1.6 大型商店建筑的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宜小于基地周长的1/6,并宜有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3.1.7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内的雨水应有组织排放,且雨水排放不得对相邻地块的建筑及绿化产生影响。
3.2 建筑布局
3.2.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人员集散场地,且场地的面积和尺度应根据零售业态、人数及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
3.2.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设置专用运输通道,且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其宽度不应小于4m,宜为7m。运输通道设在地面时,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
3.2.3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设置垃圾收集处、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处等服务性场地。当设在地面上时,其位置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和消防扑救,不应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并应采取适当的视线遮蔽措施。
3.2.4 商店建筑基地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2.5 大型商店建筑应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停车位。在建筑物内设置停车库时,应同时设置地面临时停车位。
3.2.6 商店建筑基地内车辆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停车位的数量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当设置2个或2个以上车辆出入口时,车辆出入口不宜设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3.2.7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进行基地内的环境景观设计及建筑夜景照明设计。
3.3 步行商业街
3.3.1 步行商业街内应设置限制车辆通行的措施,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3.3.2 将现有城市道路改建为步行商业街时,应保证周边的城市道路交通畅通。
3.3.3 步行商业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现有街道改造的步行商业街,其街道最窄处不宜小于6m;
2 新建步行商业街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通道;
3 车辆限行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
4 当有顶棚的步行商业街上空设有悬挂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顶棚和悬挂物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且应采取确保安全的构造措施。
3.3.4 步行商业街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库),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有便捷的联系。
3.3.5 步行商业街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3.3.6 步行商业街应进行后勤货运的流线设计,并不应与主要顾客人流混合或交叉。
3.3.7 步行商业街应配备公用配套设施,并应满足环保及景观要求。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三部分。商店建筑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得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
4.1.2 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的建筑面积应根据零售业态、商品种类和销售形式等进行分配,并应能根据需要进行取舍或合并。
4.1.3 商店建筑外部的招牌、广告等附着物应与建筑物之间牢固结合,且凸出的招牌、广告等的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招牌、广告的设置除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外,还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且不得妨碍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环境卫生等。
4.1.4 商店建筑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橱窗的平台高度宜至少比室内和室外地面高0.20m:
2 橱窗应满足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3 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可不采暖,其内壁应采取保温构造,外表面应采取防雾构造。
4.1.5 商店建筑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防盗要求的门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 外门窗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防雨、遮阳、保温等措施;
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4.1.6 商店建筑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2 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3 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的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栏杆的高度及承受水平荷载的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4 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店建筑的中庭应提高栏杆的高度,当采用玻璃栏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4.1.7 大型和中型商店的营业区宜设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多层商店宜设置货梯或提升机。
4.1.8 商店建筑内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不应超过12°;
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3m范围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兼作他用;
3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以防对人员造成伤害。
4.1.9 商店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4.1.10 商店建筑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1.11 商店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楼)地板面积的1/20。
4.1.12 商店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4.2 营 业 区
4.2.1 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分柜、分区或分层,且顾客密集的销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区域;
2 营业厅内的柱网尺寸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零售业态和建筑结构选型等进行确定,应便于商品展示和柜台、货架布置,并应具有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应设有均匀的出入口。
4.2.2 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注:1 当通道内设有陈列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陈列物的宽度;
2 无柜台营业厅的通道最小净宽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的规定基础上酌减,减小量不应大于20%;
3 菜市场营业厅的通道最小净宽宜在本表的规定基础上再增加20%。
4.2.3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注:1 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渡季节通风量不小于20m3/(h·人),并且有人工照明的面积不超过50m2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2 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4.2.4 营业厅内或近旁宜设置附加空间或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装区宜设试衣间;
2 宜设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场地;
3 销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的营业厅宜设试音室,且面积不应小于2m2。
4.2.5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内宜按商品的种类分开设置自选场地;
2 厅前应设置顾客物品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的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位等,且面积之和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3 应根据营业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处按每100人设收款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4 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4.2.6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当采用购物车时,应按1.70m2/人计。
4.2.7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7的规定,并应按自选营业厅的设计容纳人数对疏散用的通道宽度进行复核。兼作疏散的通道宜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出口。
注:当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可选样性进行调整。
4.2.8 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综合性建筑,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饮食、文娱等部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9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商铺的作业运输通道宜另设;
2 商铺内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至距通道边线不小于0.50m的位置;
3 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10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
注: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算。
4.2.11 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
4.2.12 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商铺的隔墙、吊顶等装修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建筑设计对建筑构件及配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并不得随意增加荷载。
4.2.13 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且面积宜按营业厅面积的1.00%~1.40%计;
2 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卫生间,并宜设服务问讯台。
4.2.14 供顾客使用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前室,且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营业厅、电梯厅、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等主要公共空间;
2 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3 中型以上的商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小型商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厕位;
4 卫生设施的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规定,且卫生间内宜配置污水池;
5 当每个厕所大便器数量为3具及以上时,应至少设置1具坐式大便器;
6 大型商店宜独立设置无性别公共卫生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7 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4.2.15 仓储式商店营业厅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机械设备的提升高度要求。货架的布置形式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机械设备移动货物时对操作空间的要求。
4.2.16 菜市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菜市场内设置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让宽度;
2 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
3 菜市场内净高应满足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箅子,沟内阴角应做成弧形。
4.2.17 大型和中型书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宜按书籍文种、科目等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书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区域;
2 营业厅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区域;
3 设有较大的语音、声像售区时,宜提供试听设备或设试听、试看室;
4 当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
5 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册/m2~500册/m2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置汽车卸货平台。
4.2.18 中药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部分附设门诊时,面积可按每一名医师10m2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且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m2;
2 饮片、药膏、加工场和熬药间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和防火标准的规定。
4.2.19 西医药店营业厅设计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分区、分柜设置。
4.2.20 家居建材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宜设置汽车卸货平台和货物堆场,并应设置停车位;
2 应根据所售商品的种类和商品展示的需要,进行平面分区;
3 楼梯宽度和货梯选型应便于大件商品搬运;
4 商品陈列和展示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和防火标准的规定;
4.3 仓 储 区
4.3.1 商店建筑应根据规模、零售业态和需要等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卸货区、商品出入库及与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储存库房可分为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
4.3.2 储存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建的储存库房或设在建筑内的储存库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2 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的相关销售区,并宜设置货运电梯。
4.3.3 食品类商店仓储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商品的不同保存条件,应分设库房或在库房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 各用房的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不得采用有毒和容易发生化学反应的涂料。
4.3.4 中药店的仓储区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对温湿度和防霉变等的不同要求,分设库房。
4.3.5 西医药店的仓储区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种类分设的库房;对无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且室温不应大于30℃。
4.3.6 储存库房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的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注:1 单个货架宽度为0.30m~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m~1.80m;
2 储存库房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置不小于6m×6m的回车场地。
4.3.7 储存库房的净高应根据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货架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
2 设有夹层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
3 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00m。
4.3.8 当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采取防潮、通风措施。
4.4 辅 助 区
4.4.1 大型和中型商店辅助区包括外向橱窗、商品维修用房、办公业务用房,以及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并应根据商店规模和经营需要进行设置。
4.4.2 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职工更衣、工间休息及就餐等用房。
4.4.3 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职工专用厕所,小型商店宜设置职工专用厕所,且卫生设施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规定。
4.4.4 商店建筑内部应设置垃圾收集空间或设施。
5防火与疏散
5.1 防火
5.1.1 商店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1.2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宜独立设置;当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与其他储存库房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5.1.3 专业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1.4 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 筑其他部分隔开。
5.1.5 商店营业厅的吊顶和所有装修饰面,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5.2 疏散
5.2.1商店营业厅疏散距离的规定和疏散人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2.2 商店营业区的底层外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等的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2.3 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不宜设置门槛。
5.2.4 商店营业区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宽度。
5.2.5 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6室内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1 商店建筑应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1.11条的规定。当自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满足自然通风的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6.1.2 商店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规定。
6.2 室内材料
6.2.1 商店建筑室内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6.2.2 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和人员通行区域的地面、楼面面层材料应耐磨、防滑。
6.3 保温隔热
6.3.1商店建筑围护结构应进行热工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围护结构应通过结露验算。
6.3.2 商店建筑营业厅的东、西朝向采用大面积外窗、透明幕墙以及屋顶采用大面积采光顶时,宜设置外部遮阳设施。
6.4 室内声环境
6.4.1 商店建筑室内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7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商店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用水定额及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7.1.2 生活给水系统宜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7.1.3 空调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7.1.4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公共卫生间宜采用延时自闭式或感应式水嘴或冲洗阀。
7.1.5 给水排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等设施;营业厅内的给水、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7.1.6 超级市场生鲜食品区、菜市场应设给水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的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鲜活水产品区给水宜设置计量设施;
3 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格栅或带网框地漏,并应设水封装置。
7.1.7 对于可能结露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7.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2.1 商店建筑应根据规模、使用要求及所在气候区,设置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及能源情况,选择经济合理的系统形式及冷、热源方式。
7.2.2 当设置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时,营业厅的温度不应高于32℃;
2 当设置采暖设施时,供暖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7.2.2-1的规定;
3 当设置空气调节时,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7.2.2-2的规定;
注:空气调节系统冬季供热时,室内温度18℃~20℃;空气调节系统冬季供冷时,室内温度20℃~24℃。
4 营业厅、室的新风量不应小于15m3/(h·人),且应保证稀释室内污染物所所需新风量。
7.2.3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采暖设施时,不得采用有火灾隐患的采暖装置;
2 对于设有采暖的营业厅,当销售商品对防静电有要求时,宜设局部加湿装置;
3 通风道、通风口应设消声、防火装置;
4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宜直接开门相通;
5 平面面积较大、内外分区特征明显的商店建筑,宜按内外区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
6 大型商店建筑内区全年有供冷要求时,过渡季节宜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采暖季节宜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或天然冷源供冷; 7 对于设有空调系统的营业厅,当过渡季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及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应满足室内风量平衡;
8 空调及通风系统应设空气过滤装置,且初级过滤器对大于或等于5μ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60%,终极过滤器对大于或等于1μ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50%;
9 当设有空调系统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并应采取非使用期旁通措施;
10 人员密集场所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基于CO2浓度控制的新风调节措施;
11 严寒和寒冷地区带中庭的大型商店建筑的门斗应设采暖设施,首层宜加设地面辐射采暖系统。
7.3 电 气
7.3.1 商店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商店建筑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营业厅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营业厅的照明、自动扶梯、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厅的照明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 小型商店建筑的用电应为三级负荷;
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建筑物最高用电负荷等级相同,并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5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3.2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同步进行;
2 平面和空间的照度、亮度宜配制恰当,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应有机组合;
3 营业厅应合理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7.3.3 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无天然采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设计照度提高一级。
7.3.4 大型和中型百货商场宜设重点照明,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倍~4倍,商品展示区域的一般垂直照度不宜低于150lx。
7.3.5 营业厅照明应满足垂直照度的要求,且一般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柜台区的垂直照度宜为100lx~150lx。
7.3.6 营业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
2 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倍~0.9倍;
3 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4 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之比宜为3:1;
5 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部位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7.3.7 商店建筑的照明应按商品类别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指数(R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主要光源,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在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2 主要光源的显色指数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一般区域,Ra可取80,需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Ra宜大于85:
7.3.8 对变、褪色控制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7.3.9 对于无具体工艺设计且有使用灵活性要求的营业厅,除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其余照明宜预留插座,且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货架为200W/m~300W/m及橱窗为300W/m~500W/m计算。
7.3.10 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中型商店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
7.3.1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7.3.12 商店建筑应急照明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应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 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30lx;
3 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0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且启动时间不应 大于1.5s;
4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值班照明,且大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20l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lx;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值班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5l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5 当商店一般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一般照明可兼作备用照明。
7.3.13 商店建筑除消防负荷外的配电干线,可采用铜芯或电工级铝合金电缆和母线槽,营业区配电分支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
7.3.14 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
7.3.15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场所内导线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可绕金属电线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7.3.16 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7.3.17 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照明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
7.3.18 商店建筑的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其经营性质、规模、管理方式及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大厅、休息厅、总服务台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公用直线电话和内线电话,并应设置无障碍公用电话;小型商店建筑的服务台宜设置公用直线电话;
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商业区、仓储区、办公业务用房等处,宜设置商业管理或电信业务运营商宽带无线接入网;
3 商店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器件与缆线,应满足千兆及以上以太网信息传输的要求,并应预留信息端口数量和传输带宽的裕量;每个工作区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信息端口;
4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电信业务运营商移动通信覆盖系统,以及商业管理无线对讲通信覆盖系统;
5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在建筑物室外和室内的公共场所设置信息发布系统;
6 销售电视机的营业厅宜设置有线电视信号接口;
7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应设置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并应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
8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按区域和业态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管理系统;
9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并宜与商店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10 商店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1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顾客人数统计系统,并宜与商场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1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商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应根据商店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前台、后台系统管理软件。
7.3.19 商店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等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